原文标题: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文摘要: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21-06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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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21-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 年7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临2021-058)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遵循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信息的规定,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8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7月23日),除下列1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前,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88 证券简称:用友网络 公告编号:临2021-063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用友产业园(北京)中区8号楼E102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先生主持。所有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公司独立董事张为国、周剑、王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章珂、高志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徐洲金、董事会秘书齐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乐文、王腾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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