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29股票(000529股票行情)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2-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25),经事后核查,由于工作人员理解偏差,现将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审议结果予以更正如下:
一、“特别提示”部分
更正前: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更正后: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否决的提案如下:
议案1、审议关于出版集团申请变更“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部分
更正前: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出版集团申请变更“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
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该议案的审议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更正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的审议通过应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未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部分
更正前:
2、法律意见书。
更正后:
2、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经审慎考虑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确定为应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未能通过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变更的议案,接下来公司将积极推进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落实进度,尽快完成解决同业竞争事项。更正后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2年4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4,225,84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67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5,028,57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7.38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197,26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8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2,207,1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299 %。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06 %;反对16,586,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85%;弃权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5,459,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206%;反对16,586,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985%;弃权1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10 %。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12,018,687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 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见证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所现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之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335,028,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3885】%。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为【198】名,代表股份数【19,19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8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出版集团申请变更“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22)确定上述议案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出版集团申请变更“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06】%;反对【16,586,7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85】%;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206】%;反对【16,586,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985】%;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0】%。
表决结果:不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吴 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