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生物虽已退市两年之久,但其身后余波却仍在扩散。
国联证券近日的一则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华英证券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62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12名相关自然人,以及中介机构华英证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至法庭。
此前在2020年5月22日,深交所正式宣布龙力生物股票终止上市,这家主营绿色健康产业的公司3年巨亏70多亿,深陷债务违约风波,还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点名,近5万户投资者或就此“被埋”。
如今,依据2020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千名投资者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联合向包括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在内的相关责任人追责,或将进一步完善投资者法律维权道路。
1628名投资者组成原告
根据国联证券公告,2021年6月,其全资子公司华英证券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亢雅欣等共15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龙力生物赔偿因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共计人民币276.21万元,除龙力生物外的程少博等17名自然人、华英证券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19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续,原告撤回对其中5名自然人被告的起诉,自然人被告数量变为12名。济南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进行权利登记。
所谓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2020年7月31日,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据悉,目前该案件已获法院受理,但一审尚未开庭,尚在统计过程中。国联证券亦表示,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尚在统计过程中,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正常。
厘清各中介责任边界
根据公告,上述案件的原告起诉称,因龙力生物虚增银行存款及虚减对外借款及相关费用、未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等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于2021年1月13日对龙力生物及程少博等18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各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而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龙力生物股票,导致投资损失。华英证券作为龙力生物股票上市的保荐人及证券承销商,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关披露文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其未尽勤勉职责,导致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披露相关事实。
因此,两家中介机构同样被共列被告名单。事实上,近两年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力求通过厘清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有利于督促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永生律师表示,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负有核查、判断等重要义务。根据《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发行上市等材料有重大问题,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没有过错。
今年1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对于过错推定中的“过错”进行划分,区分了证券公司的特别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机构自身发表的专业意见,机构要尽到专家责任即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专家的意见则要证明自己的信赖合理性,即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如果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