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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虚假陈述将被处罚

 2022-05-20 1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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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澄星股份虚假陈述将被处罚
本文摘要:继海润光伏、宝利国际(300135,诊股)、江苏国信(002608,诊股)后,正在被投资者提起群体索赔的江苏上市公司近日又增加了一家。8月16日,澄星股份(600078,诊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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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海润光伏、宝利国际(300135,诊股)、江苏国信(002608,诊股)后,正在被投资者提起群体索赔的江苏上市公司近日又增加了一家。8月16日,澄星股份(600078,诊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拟对其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市场禁入。

信披问题拟被顶格处罚

公告显示,2015年12月22日,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约20个月之后,立案调查出现重大进展。有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那么最终被正式处罚的概率极大,而一旦被证监会正式处罚,相关处罚文书将会成为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核心证据。

翻阅澄星股份公告可发现,证监会认为,澄星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

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方面,2011年至2014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中2011年度占用资金89800万元,提供财务资助4200万元;2012年度,占用资金186700万元,提供财务资助10000万元;2013年度,占用资金 47000万元、提供财务资助57000万元;2014年度占用资金35000万元。

证监会认为,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澄星股份应当按照《证券法》等规定在2011年至2014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并按照“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损失”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澄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除了占用资金方面的违规,证监会还查明澄星股份2011 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澄星股份2011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7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9780万元。2012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29513.80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20000 万元,预付账款虚减9513.80 万元。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相关有责任的高管作出行政处罚。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院之前的操作惯例,目前澄星股份投资者的起诉已经可以提交法院立案,并不需要一定等到正式之后处罚才推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早在一年多之前该律师就接受了部分澄星股份投资者的维权委托,近期将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许峰律师同时称,如果投资者在2012年3月29日到2015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澄星股份(600078)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初步判断符合此次提起索赔的条件,后续仍可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要求赔偿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据了解,澄星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管辖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该法院审理的超日太阳、海润光伏、南纺股份(600250,诊股)等投资者索赔案件,均作出了投资者胜诉的判决,此次澄星股份的索赔,也让投资者产生不小的期待。

另外一位维权律师厉健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早在2015年年底证监会立案时,我们率先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经过两年的漫长等待,终于等来处罚事先告知书,目前我们正在做起诉前准备,将向南京中院起诉。”

厉健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2016年2月底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初步统计,南京中院曾经审理投资者诉海润光伏、南纺股份、宝利国际、协鑫集成(002506,诊股)、友利控股(000584,诊股)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总人数至少两千人以上,索赔总金额高达两三亿元。

本文作者:金融界,转载本文请注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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