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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1股票(000931股票行情)

 2022-04-24 17: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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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31股票(000931股票行情)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2022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经公司总裁侯占军先生提名,聘任范秀君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独立意见。

二、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简历:

范秀君女士,历任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康乃克药业公司注册主管。本科学历。先后获得“通州区高层次人才发展支持计划”领军人才、第三届“通州科技创新人才奖”、2017-2018年北京优秀企业家称号、北京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个人称号、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称号。

范秀君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范秀君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证券代码:000931)股份,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汇海)诉公司、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郑云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向原告福建汇海支付工程款22,063,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512,175元;2、判令公司向原告福建汇海赔偿停工损失10,441,203元;3、判令福州华电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与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福建汇海有权在上述第1项、第2项合计金额范围内,对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者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为54,017,147元。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闵0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福建汇海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下属公司两项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实上庄)诉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1,096,668.40元;

2、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29,000元且支付2021年8月20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

3、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45,933.37元;

4、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以上金额合计为14,871,601.77元。

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871,601.77元。

根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8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告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北京中实上庄诉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6,617,795.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00,578.83元且支付2021年8月20日起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8,711.8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以上金额合计为7,307,085.94元。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财保1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7,085.94元的财产。

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福建汇海诉公司、福州华电、郑云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北京中实上庄作为原告的两项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尚无法判决对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闵0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8360号《民事裁定书》;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财保147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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